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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章程

发表日期:2025/3/17 14:21:03 出处:南京市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 作者:严小牛 有179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章程

2012516日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现位于江宁区江宁街道如练路99,校名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建校于1915年,建校日为8月31日,隶属于江宁区教育局,是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三条办学理念构建和谐校园,促进自我发展。

第四条办学思想:视质量如生命;视家长如朋友;视学生若亲子

第五条校训:求真  求美。

校风: 务实协作,严谨和谐。

教风: 敬业爱生,勤勉诚信。

学风: 励志进取,多思明理。

校歌: 《扬起理想的风帆》

校徽:

图案由“宁小”两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NX”组成, 图案为两个学生靠在一起看书,寓意着以学生为主体,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健康快乐成长的摇篮。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以教科研为先导,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体制、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设成环境美、设施硬、队伍优、质量高、信誉好、有特色的学校。

学校发展的策略为:实施“依法治校,名师立校,科研兴校”战略,深化精细管理,向管理要质量;强化教学与科研,靠科研创一流;坚持创新实践,加强特色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学校由江宁区教育主管,学校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 校长有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可提议制定或修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人事权:有权决定对中层干部、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惩;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经权:校长有对上级拨款、杂费、勤工俭学收入、社会赞助等多种收入的合理使用,有对校内的职级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十一校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校长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国家事业计划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制订任期责任目标,设计学校总体工作规划,提出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

(二)校长的全部工作围绕着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下功夫。要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科研先行,育人为本的办学思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大力开拓财源渠道,不断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重视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群体素质。

(五)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确保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六)采取有力措施使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七)任职期间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

(八)清正廉洁,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副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受校长委托协助校长主管学校教学、德育、科研、行政和总务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第十学校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参与审议学校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及分配方案、奖惩条例等。

3、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4、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参与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7、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一)校务委员会委员构成  

1、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会(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十一至十五人左右,其中学校方面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3、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主任可以由学校领导或者其他委员担任。如果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则应当有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校务委员任期由学校确定,一般两到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社区)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社区)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社区)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制  

1、依法治校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学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民主集中原则。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4、沟通协调原则。校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教代会根据有关法规行使以下其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励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1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4、每年至少召开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5、讨论决定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事项。

其常设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健全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团支部、妇委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规定,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安保办、总务处等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按相应的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的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课题管理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少先队工作

安保办: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报街道备案。

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

中层以上干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查备案。中层以上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续聘。

教职工的聘任由学校和教职员工按照双方平等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校内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的群众组织。

二十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依法宏观管理和督导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为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的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教书能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三)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歧视潜能生。

(四)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五)建立健全社区教育网络,营造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质量立校,质量立人作为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有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昆虫小世界》。制定好课程目标,安排好计划,课程教学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指导老师,要严格考勤,期末考核,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通过昆虫研究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科普意识,培养学生科学品质,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从而形成办学特色。

第二十八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中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重视计划制定,规范过程管理,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并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九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抓实五认真的过程管理,深入推进四课两查(四课:集体备课、教研组研究课、校级公开课、领导检查考核课;两查:一查四课落实,二查五认真)的教学管理方式、改革教学评估,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学习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规定之外的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资料及学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三十一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三十二条:改革考试制度。实行综合考试制。

第三十三条: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加强艺术特色教育,形成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规范的艺术特色系列;在师生中大力提倡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

第三十六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入学、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等严格手续程序;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加强公费医疗、养老保险、住老制度、计划生育和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四十一条:全体教职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努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四十二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三条: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

第四十四条:全体教职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四十五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四十六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七条: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排放整齐,机动车校园内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外单位机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四十八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于任何形式在校园摆摊设点。

第四十九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对取得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行进修培训。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用,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合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十六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按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时期提出的规范师德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去做。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确立终身教育、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意识,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知识、业务水平,掌握现代化教学技术,进行创新教学实践。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有关条款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法给予必要的资助,鼓励学生之间相互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尊师、守纪、勤学、善思,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校长负责制定,并提交学校七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上述文件为准,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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