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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一)

发表日期:2007/11/23 12:27:38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3396位读者读过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

(20065)

主讲人:江宁法庭庭长任华顺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其实,有些法制知识我应该向你们学习的,为什么呢?前不久,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也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使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且是你们内心深处法制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赌、令人沉思的真实故事。

事件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因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该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全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建设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教材编写、教师培训等各项基础性建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学生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时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能力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冲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已的价值观,过份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制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负面影响大,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

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打骂了事。更有甚者,为了发家致富,有的家长竟迫使子女放弃学业去经商,不惜以子女成为新文盲为代价。生活疏于管教的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形成不良品性,终由小错而大错,直到违法犯罪。

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青少年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心中阴影严重,致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家庭暴力往往还导致一些常常遭暴力侵害的青少年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与爱心,因而难免被坏人引诱利用;或者导致一些青少年直接向社会施暴,向弱者施暴。单亲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亲家庭的父母缺少原来对子女的关心、体贴、爱护,管教和教育,有的家长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粗暴的打骂子女、虐待子女,这一切都给子女身心造成了伤害,一些子女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任性,仇恨父母,对学习、生活、家庭失去了信心。这种心理 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导致违法犯罪。

不轨家庭。不轨家庭是指家庭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生活在不轨家庭中的青少年,易接受暗示,模仿成人的不良举止,久而久之,逐渐同化、堕落,归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97年上半年,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有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及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坐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成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座的同学能认识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抑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真正的人生道路。

法制教育讲座(二)

(2006年10月)

主讲人:江宁法庭庭长任华顺

 

各位老师,同学们: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学生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目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青少年学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比较弱,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探索新学期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推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上一个台阶。

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现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的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主义责任感。《宪法》、《教育法》、《国旗法》、《国 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条例》、《婚姻法》、《集体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均要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妥善安排。在小学法制教育内容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今天我们来学学《中华人殿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制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

1、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⑴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⑵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⑶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⑷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敲诈勒索公共财物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7、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十第(三)款: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于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处罚或者警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护,但若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情节、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已触犯了刑法和有关规定的,还是应该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街道司法所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 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同时,我们深深感到青少年法制知识的匮乏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为此向社会和家庭提出倡议:“青少年是人类的春天,在春天的世界里,要让沙漠变成珍珠,要让枯枝结出鲜果,保持青春应有的魅力,使青少年在全社会的关注与关爱中健康成长”。希望大家都来关心、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着力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他们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搞好在学校的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党政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学校法制工作的领导,支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并教育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