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教育教学 >>阅览文章
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2017年秋季入学招生通告
发表日期:2017/4/28 9:43:28 出处:本站 作者:刘军 有998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
2017年秋季入学招生通告
各位家长:
为贯彻落实《江宁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江宁教育〔2017〕21号)文件精神和江宁街道相关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江宁小学秋季入学招生工作,现将本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入学条件
儿童需年满六周岁,即
(一)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
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在我校报名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我校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因政策原因另一方户口无法迁移的。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我校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籍一出生就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1.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和孩子及监护人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可在我校报名入学。
2.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我校就读。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拆迁户家庭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2.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内小学报名。
3.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孩子及监护人的户口迁至监护人产权房处,在新购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四)其他情况
1.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三者一致的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名的,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的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迁至我施教区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区教育局确保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校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施教区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施教区内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社保卡及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或年审证明);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父母待本施教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持以上材料到我校申请入学。如学校学额已满,教育局在本区域义务教育学位可接收范围内的学校给予统筹安排。
二、入学办法
本区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适龄儿童到校报名登记时,须出具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所有适龄儿童监护人应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并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所报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入学报名登记时间
四、发榜时间
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后,在7月底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在学校门口张榜公布。
招生具体细则由江宁区江宁小学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7092556731 (10︰00——16︰30)
联系人:刘老师
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