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9/20 16:51:03 出处:南京市江宁区江宁中心小学 作者:徐安斌 有2543位读者读过
关于开展2018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苏教人〔2012〕1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宁教规范〔2013〕3号)和《区教育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现就2018年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师流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强力推进教育资源布局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要求,以实现区域内学校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学校教师流动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加快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推进学校教师流动工作,要遵循“区域统筹、政策引导;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积极稳妥、合理流动;提升质量、促进发展”的要求,促进教师在区域内、校际间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促进全区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三、流动对象
1.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公办教师,须在区域内的学校间进行流动。
2.对于不属于上述流动对象的教师,本人主动申请要求流动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可纳入流动对象范围。
3.以下人员可暂不纳入流动对象范围:
(1)处于孕期、哺乳期和产假期的教师;
(2)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
(3)夫妻双方均为流动对象,一方参加流动,另一方可暂不纳入流动对象范围;
(4)因学校办学特别需要如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建设等,属于流动对象的教师但确需留任者。其人数须从严控制,具体人选确定须经学校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流动比例
1.各学校每年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符合流动条件教师总数的15%;
2.学校骨干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符合流动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15%。
五、流动期限
教师流动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学年。
六、流动形式
1.团队型流动。
区管学校须确定一所街道学校或新建薄弱学校进行结对共建,结成“办学共同体”,结合各自学校的学科教师需求和学科建设状况,选定教师组成团队进行流动,推动区管学校和街道学校携手共进。
2.“骨干教师”送教型流动。
(1)区管学校须定点联系一所街道学校或新建薄弱学校,组织“骨干教师”定期“送教”(一般为两周一次)。区管学校“骨干教师”在高水平完成本学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多形式跨校定期“送教”,如定期到联系学校上示范课、指导集体备课、授(兼)课和参加校本研修等。
实施办法:①相关区管学校明确定点联系的街道学校;②流动对象由相关学校确定; ③相关区管学校要明确“骨干教师”“送教”的年限、内容、形式、任务和目标。
(2)街道学校可选定“骨干教师”联系其它街道学校定期(一般为两周一次)“送教”。其工作要求、实施办法与区管学校选定“骨干教师”定点联系街道学校定期“送教”的要求相一致。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省特级教师、市学科(德育)带头人和市“优青”以及区各类带头人、区优青等。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流动的现实意义,结合本校实际制定2018年教师流动工作方案,稳妥做好教师流动工作,确保教师流动工作稳步有效推进。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和完善教师流动文件、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制度,规范实施,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教师流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各学校要根据教师流动整体工作要求,深入理解流动工作的多种形式,认真梳理本校实际情况,掌握符合条件的流动教师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教师、立足于学校、立足于实效,精心组织教师流动工作,确保流动工作顺利进行。
《2018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情况统计表》和《2018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流动教师和校长统计表》纸质稿请于9月28日前送到教育局121室,电子稿发送至邮箱335242385@qq.com 。联系电话:52284690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